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3日晚,谢XX(另案处理)将任XX停放在焦作市高新区“尚网趣吧”门口一辆价值2150元的雅迪牌吉祥狮型电动车盗走后,经被告人谢XX、谢XX(另案处理)介绍,谢XX以11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谢某某、谢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任XX的陈述、证人的谢XX的证言、任XX自行车证、被盗物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发还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被盗的物品,仍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