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居委会铁新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坤,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x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xx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xx负担。
审判员刘伟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