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慈利县民政局干部。
本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某在修建S304第2合同段项目部负责人杜国军的账户上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林某在张家界市X路局S304第2合同段负责人杜国军的账户的工程款收入20.6万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开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账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龙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