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单某。
被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单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某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侯卫文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