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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邹某甲、邓某丙与被执行人蒋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邹某甲之父。

申请执行人原告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邓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邓某丙之父。

被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蒋某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运民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代理审判员郑红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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