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邹某甲之父。
申请执行人原告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邓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邓某丙之父。
被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蒋某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运民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代理审判员郑红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