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刘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文XX。
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XX诉被告文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文XX自愿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郭XX人民币2661元,本纠纷在被告支付补偿款后一次了结;
二、原告郭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原告郭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海源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