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41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史A,男,52岁。
上诉人史某因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史某认为北京市X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将北京市X区西海北沿X号院南房2、X号房屋的承租人由刘某某变更为史A的行为违法。但史某在北京市X区西海北沿X号已经承租有一间公房,根据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其已不具备承租北京市X区西海北沿X号院南房2、X号房屋的资格,故其与北京市X区人民政府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由刘某某变更为史A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史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史某的上诉主张某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殷悦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