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又名孟X,男,X年X月X日出生。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1)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孟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孟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孟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撤回上诉。
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代理审判员宁宁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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