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X乡畜牧兽医站。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X街。
负责人李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向东、王某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X乡畜牧兽医站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原审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X乡畜牧兽医站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X乡畜牧兽医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东,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向东、王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X乡畜牧兽医站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均提供有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