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A(李某之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奚某,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某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
上诉人李某因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昌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李某认为北京市X区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建昌拆许字(2006)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请求撤销该许可证。但北京市X区建设委员会已经就北京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与李某的房屋拆迁纠纷作出了裁决,故李某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石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