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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2年4月25日以被告曹某因车祸造成智力残疾,不能参加民事诉讼,需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特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龙琼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马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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