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2年4月25日以被告曹某因车祸造成智力残疾,不能参加民事诉讼,需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特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龙琼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