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路XXX号XXX-X座,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侯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建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X,19XX年XX月XX日生,X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号XXX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号XX小区X号楼XXXX室。
委托代理人邹晓晨,上海东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上海XX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王旭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