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鑫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上油站管理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武汉市鑫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上油站管理分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武汉市鑫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鑫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鑫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武汉市鑫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敬华
审判员赵文莉
代理审判员胡铭俊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