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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xx与被告中国xx银行北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票市X组。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票市X区。

被告中国xx银行北票支行,住所地北票市xx街。

法定代表人崔x,行长。

原告郑xx与被告中国xx银行北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xx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员郭振萍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霍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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