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某。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
被告B公某。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某与被告B公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公某以与被告B公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A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A公某负担。
审判长肖淑云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人民陪审员丁克祥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汝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