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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某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8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9年4月14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6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某十日,罚款二千元,2007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8年4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3月19日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某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3月16日17时许,在株洲市X区富盈宾馆一楼电梯口,被告人罗某卖给金某一粒麻古和0.2克冰毒,收取毒资300元。

2、2011年3月18日18时许,当被告人罗某到株洲市X区金某宾馆四楼电梯口卖给金某毒品时,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某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罗某身上收缴13粒红色圆状片剂(净重1.1克)和3袋白色针状物质(净重2.2克)。经鉴定,上述被收缴的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唐某、李某、刘某,劝说犯罪嫌疑人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付某、赵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辨认笔录,被收缴的毒品照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公(湘株)鉴(理化)字[2011]X号毒品检验报告,抓获材料,前科材料,办案说明,立功审批表,被告人罗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某,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被告人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唐某、李某、刘某,并劝说犯罪嫌疑人宋某投案自首,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某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罗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四、七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八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七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2年4月5日止);

罚金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鸿森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彭维奇

附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某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某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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