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谷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丙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1年1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1908.5元,由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