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与被告洪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丽玲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阚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