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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雷××、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横山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王×,男,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男,系该行城关支行行长。

被告雷××。

被告范××,横山县文工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雷××、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安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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