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正其,湖南正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忠民,湖南正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郭某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郭某乙之弟。
黄某与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郭某乙、郭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株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涉及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在石峰区法院协调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本院由石峰区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5日作出的(2011)株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汪萍
审判员陈程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