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与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郭某乙、郭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正其,湖南正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忠民,湖南正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郭某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郭某乙之弟。

黄某与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郭某乙、郭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株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涉及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在石峰区法院协调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本院由石峰区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5日作出的(2011)株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汪萍

审判员陈程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