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男,澄城县X村民。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
负责人李××,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权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的(201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款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