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丁某与旷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男。

被告旷某,男。

被告梁某,男。

原告丁某与被告旷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8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李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旷某、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2011年5月26日,被告旷某因资金流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旷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还款期限为2011年8月26日。被告旷某的合伙人梁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原告丁某向被告旷某支付了4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然而二被告却一直搪塞、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旷某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被告梁某承担带清偿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丁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旷某出具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旷某欠原告丁某借款共4万元、被告梁某作为该债务担保人的事实。

被告旷某、梁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原告丁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已在庭审时出示。被告旷某、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经本院审查,该份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应予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原告丁某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2011年5月26日,被告旷某因资金流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旷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还款期限为2011年8月26日。被告梁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原告丁某向被告旷某支付了4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旷某至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是否到期、是否应予偿还;2、被告梁某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焦点1,被告旷某向原告丁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其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之规定被告旷某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偏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被告旷某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丁某支付借款利息,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故本院对原告丁某请求被告旷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请求被告旷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焦点2,被告梁某自愿为旷某向丁某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其意思表真实,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但在保证合同中双方未约定担保的方式及保证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被告梁某在本案中应对被告旷某所欠原告丁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旷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4万元,并从2011年5月2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勇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