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井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邹某与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井某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邹某人身损害赔偿费3400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50元,共计3455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交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程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