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市X区澄心开发玉皇商城酒楼X号3区X号。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阳光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二初00359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阳光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2012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保险金98,950.00元,
二、其他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合计4,8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
审判员吴××
审判员刘××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