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汪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文某与汪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某乙应交纳案件款2941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41元。已从汪某乙在柞水县凤凰信用社的存款中划拨了3041元,申请人已领取了案件款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