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符某,女,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被告张XX,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符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行为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