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阳某纯、阳某修、阳某花、李某:
关于刘某、阳某纯、阳某修、阳某花申请执行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隆民林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己于2010年12月27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