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五马桥预制厂、龙某武、龙某基、魏某、刘某、隆回县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隆回县五马桥预制厂申请执行龙某武、龙某基、魏某、刘某、隆回县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龙某武、龙某基、魏某、刘某、隆回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1)隆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