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坡区X区X街X号。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坡区X区X镇X组。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坡区X区X镇X组。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碧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7日被告李某乙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每月X号付1万元,并同日向原告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一张。但是到还款时,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万元。
被告李某乙辩称,借款是事实,已偿还了1万元,尚欠1万元,同意延期偿还。
被告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乙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0月25日在眉山市X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1年1月17日,被告李某乙向原告李某甲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某甲现金20000.00元正(大写贰万元正)注:每月X号付1万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李某甲对利息的请求自愿放弃,被告李某乙对其辩解已经归还原告1万元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离婚协议一份、LX-X-X号离婚证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李某甲主张李某乙向其借款有李某乙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李某乙向李某甲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李某甲要求其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某乙辩称已偿还借款1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对李某甲要求徐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甲借款人民币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乙、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与原告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熊碧珍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骆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