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负责人夏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金a,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a,男,汉族,户籍地×省×市×镇×街X×号×室,现住×市×弄×号×室。
原告上海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B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胡a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红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a及被告B公司委托代理人章a、被告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7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拟承接被告发包的×市×区×路×号的上海C大酒店×号馆一个楼面的装潢工程。原告向被告缴纳20万元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结束后被告一周内退还。如2006年9月15日之前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被告不能发包此工程时,被告立刻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补偿5%的履约保证金。根据该协议,原告于签约当日向被告缴纳了工程履约保证金20万元,但至2006年9月15日被告并未向原告发包该工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自2006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08年5月14日为20,100元)。
诉讼中,原告称协议是和B公司签订的,故要求B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由胡a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B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请及事实,同意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利息,但提出利息的起算日有误,此外根据其目前的经济状况,也无力马上付清欠款。
被告胡a同意B公司的意见,并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院审查,被告B公司承认拖欠原告20万元保证金未还的事实,也同意返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自2006年9月15日起算利息有误的辩解,因协议书载明“如2006年9月15日之前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甲方(B公司)不能发包此工程时,甲方立刻向乙方(原告)把工程履行保证金退还”,故本院不予采纳,但同时本院对原告主张全额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利息损失与违约金间的差额予以支持。被告胡a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保证金20万元;
二、被告B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违约金1万元;
三、被告B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20万元计,自2006年9月15日至实际返还20万元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与上述1万元违约金间的差额;
四、被告胡a对被告B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62.75元,被告负担2,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红
书记员胡向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