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略)。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许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治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0年3月间,二被告将位于内蒙古昂速汽站轻工工程发包给原告,该工程竣工后,二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x元,后给了原告部分欠款后,二被告一直推诿,原告只能涉诉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剩余劳务费x元及其利息。
二被告辩称,给原告结算下欠劳务工资属实,但原告还拿了部分工程款未结算。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间,二被告将位于内蒙古昂速汽站轻工工程发包给原告,该工程竣工后,二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x元,后给了原告部分欠款后,剩余欠款二被告未支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二被告张某某、许某某给付原告侯某某欠款x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201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治强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