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又名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被告易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易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闻世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