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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易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又名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被告易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易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闻世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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