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熊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某
上诉人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熊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杜亚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