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系王某乙之母)。
王某乙与王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的(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7日,王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无本案的管辖权,故要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判。
被申请人王某乙提供书面意见称,王某甲收入较高,要求法院按其实际收入和王某乙的实际开销来确定抚养费数额。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王某甲的目前收入和王某乙的现实情况,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酌情提高王某甲给付王某乙抚养费的数额,据此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至于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王某甲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在此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甲也未向原审法院提及。故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珏
审判员孙欣
代理审判员张庚志
书记员潘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