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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太源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富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太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富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国荣,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磊,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太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源鞋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8月21日,太源鞋业与上海富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锦实业”)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x-1。该合同约定:1、由太源鞋业为富锦实业加工女装宾布士鞋x双,货号为x(黑棕款5241双)、x(黑绿款8735双)、x(黑色款6988双),单价人民币44.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934,994.40元,交货期为2007年10月15日。2、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按国外客户确认样标准生产。3、测试与验货标准按订单要求,富锦实业承担第一次的验货和测试合格的费用,重测重检的费用由太源鞋业承担。4、产品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需方应某二十天内提出书面异议。5、交付地点宁波港,送货费用由供方承担。6、结算方法为经客户检验合格后,测试通过出货后十天内凭增值税发票付清所有货款,延付一天富锦实业赔付太源鞋业总货款1%,以此类推,太源鞋业交货期延期一日,赔付富锦实业总货款1%。

太源鞋业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交易习惯,太源鞋业生产完工后通知富锦实业,富锦实业与最终客户联系后委派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由富锦实业发出货通知,告知太源鞋业最终客户所安排承运人的具体船运信息。2007年10月15日,太源鞋业加工的女装宾布士鞋经检验结果全部通过,但没有收到富锦实业发货通知,至今置放在太源鞋业仓库中。为此,太源鞋业提起诉讼请求富锦实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934,994.40元,赔偿损失215,638.02元。富锦实业认为,根据订单的要求,货物须经德国测试研究机构PFI(以下简称PFI)的化学与物理测试,太源鞋业的货物化学测试不合格,因此合同不再履行。

富锦实业提供x订单,认为订单约定为富锦实业加工要求。太源鞋业则认为富锦实业没有交付上述订单,具体要求是富锦实业通过网上发送,电子订单内容与富锦实业提供x订单基本相同,现电子订单内容已被太源鞋业删除。

富锦实业提供x订单主要内容:款号x女装宾布士鞋样品要求:1、照相板——客人需要拍照用样品,所有确认样品通过后,请立即准备1箱完整配码(posl),确保外观漂亮整洁。照相板需要客人验货后方可寄出;2、测试板——所有材料通过后,泉州验货员会从大货线上抽至少2双,包装材料送PFI测试;3、所有样品通过测试,立即准备船头板4箱posl,验货通过后寄往奥地利,船头板必须及时到达奥地利,如果测试不通过,客人对质量做工不满意,导致船头板晚到,客人会收取罚金,每延迟一周收取x。船头板最后期限2007年8月17日;4、泉州验货员会代表客人在流水线上随机抽取大货做物理和化学测试,以确保符合欧盟标准。测试与验货要求:6级测试包括化学和物理测试,最终测试须在客户指定的PFI做,化学测试标准:1、AZO(偶氮)

审判长朱志红

审判员肖某亮

代理审判员王某蔚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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