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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彩华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彩华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绍山,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本院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对上诉人上海彩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调解书第1页第8行中“买卖合同纠纷”有误,应为“劳动合同纠纷”,现予更正。

审判长丁康威

审判员陶静

代理审判员吴峻雪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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