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郭某某、孙某某要求宣告郭某死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某某、孙某某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郭某死亡的申请,以被申请人郭某系申请人郭某某、孙某某的儿子,由于幼年曾患精神病,经长期治疗无效,于1997年5月25日外出,至今没有音信,并在多处寻找,在多地登报及张贴寻人启事均无回音,至今已有十多年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郭某死亡。
经查,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义马市矿山设备厂职工,系申请人郭某某、孙某某之子,因患精神病长期外出超过四年,至今音信全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1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郭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义马市X街X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义马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义马市劳动人事局出具的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某因患精神病长期外出超出四年,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郭某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郭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国宪
审判员郭某
审判员陈保国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