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金梁、张佩r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邓先理
二○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