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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谢XX、李XX、谢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生,住郴州市。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谢XX,男,1968年8月,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谢XX、李XX、谢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2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谢XX、李XX、谢XX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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