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驻马店市十一中厕所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杰两小包“黄皮”(重0.21克)。当日11时许,许某杰在驻马店市新汽车站被公安人员抓。根据许某杰的交待,侦查人员于同日在驻马店市X区东风办事处南海路陈某家附近将陈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出六小包“黄皮”(重0.67克)。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以上八小包“黄皮”均今有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贩卖的毒品0.21克及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0.67克均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有多次前科犯罪劣迹,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耿梅红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