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破字第6-X号
申请人岳阳市轻化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2010年7月30日,申请人岳阳市轻化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同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截止2010年6月止,岳阳市轻化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2,480,000元,负债总额达5,310,000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岳阳市轻化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岳阳市轻化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某华
审判员李谱华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