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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梦剧院申请破产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破字第9-X号

申请人岳阳市云梦剧院,住所地岳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剧院经理。

申请人岳阳市云梦剧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截止2010年6月30日,岳阳市云梦剧院账面资产总额为(略)元,其中(略)元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且难以收回,而负债总额为(略)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岳阳市云梦剧院系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不善,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岳阳市云梦剧院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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