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破字第6-X号
申请人岳阳市轻化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岳阳市轻化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截止2010年6月,岳阳市轻化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2,480,000元,负债总额为5,310,000元,资产负债率达21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岳阳市轻化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不善,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岳阳市轻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某华
审判员李谱华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