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破字第1-X号
申请人岳阳市水产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桥西水产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岳阳市水产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截止2009年12月20日止,岳阳市水产公司资产总额为3,894,500元,账面负债总额为5,096,100元,资产负债率达142.9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岳阳市水产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不善,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岳阳市水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建华
代理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