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乙,女,汉族。
被申请人厦门市X区超强学校,住所地为福建省湖里区X组。
申请人王某乙与被申请人厦门市X区超强学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乙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市X区超强学校所有的闽x宝马车一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乙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市X区超强学校所有的闽x宝马车一辆。
申请人王某乙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某乙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