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破字第1-X号
申请人岳阳市水产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蒋某,岳阳市X组长。
本院在审理岳阳市水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岳阳市水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10年6月8日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3家,其中12家同意该分配方案。同意该分配方案的12家债权人占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数的92.3%,所代表的债权额(略).5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6%,均已过半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通过。现管理人报请本院裁定确认并执行该财产分配方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全面、各项数据准确,破产财产分配方式符合实际情况,分配顺序合法,且已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岳阳市水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合法有效;
二、岳阳市水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应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在每次分配破产财产时,须报经本院审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