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并由被告归还3500元债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X辩称其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诉的婚前个人财产系其所送彩礼购买的,故其不同意归还。对于所借原告之父3500元债务,目前无偿还能力,待两年之后予以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原告的婚前财产有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海信32T液晶彩电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绿驹电动车一辆,饮水机一台,被子10床。另查明被告为原告送彩礼21000元,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有借原告之父李--的35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X俩愿离婚。
二、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海信32T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绿驹电动车一辆、饮水机一台、被子10床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归被告李某X所有。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缴纳,调解生效后退费150元,下余15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魏智国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