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某甲,男,1995年生。
被执行人朱某乙,男,1965年生,系朱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92年生。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1966年生,系张某丙之父。
被执行人朱某戊,男,1991年生。
被执行人朱某己,男,1963年生,系朱某戊之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己在西华县X村信用社有存款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某己所有的在西华县X村信用社的存款98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赵克伟
审判员:祁伟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