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任某,任某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周某县国土资源局与王某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停止在周某县X村非法开采粘土矿产资源进行实心砖生产的行为。采出的矿产品也已处理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周某县国土资源局现场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某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
代理审判员赵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