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株洲天元区X路X号。
负责人周某某,该中心主任。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委托代理人谢跃云,攸县管理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铁建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珉子